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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013-12-30 10:22

  第一条 诚信是企业立身之本,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也是企业市场经营的“通行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在广泛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先进行业信用评估技术和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特点,研究制定了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就“企业债权管理状况,债务和合同履行情况,公共记录,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等对企业进行综合的诚信评价。自身评价报告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状况,全面分析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制度、销售和服务水平;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债权保障制度、资信调查和评估制度、客户管理制度等各种信用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专家评议对参评企业的信用管理审查并提出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无形资产价值和守信意识,以使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创信誉。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评价依据

  第二条 遵守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诚信公约、宣言:

  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科技为重,健康环保;

  文明施工,规范服务;

  保质保量,以人为本;

  依法纳税,回报社会。

  第三条 参评范围

  1、参评企业必须符合中装协{2004}042号关于发布《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之相关要求。

  2、企业本年度内被消费者有效投诉两起或被主管部门及媒体曝光,且事实清楚者,不予参评。

  3、参评企业能积极参加地方协会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被省、市主管部门及专业协会(含税务、工商等)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各种先进、优秀荣誉称号二至三项以上。

  4、参评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为行业、社会做贡献成绩突出者。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四条 四A级:

  AAAA级企业的信用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强。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在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会员企业中产值利润位居前列),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

  第五条 三A级:

  AAA级企业的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稳定(在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会员企业中产值利润位居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较为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并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向本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领取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或在中国建筑装饰网站下载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填写后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送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按要求填写正式推荐文件,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第十条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推荐的材料进行审定,最终提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信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基础,通过行业自律、守法经营,塑造诚信形象,保持良好信用,逐渐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协会将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同时充分发挥广泛的社会和行业监督作用,对失信企业、不诚实行为加强行业应有的市场约束作用,在注册登记、办理准入与清出时,列入“黑名单”,并且三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务。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年底召开住宅委员会成立大会向荣获“AAA级和AAAA级”称号的企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通过相关媒体和刊物向全社会公布。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AAA级和AAAA级”称号的企业,一经查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全国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